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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传媒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3

山东传媒职业学院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及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院信息,发挥信息的社会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发〔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是信息公开的实施主体,院长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维护学院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四)制定完善学院信息公开制度,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协调对拟公开信息进行的保密审查;(六)会同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拟订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组织对各系(部)和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学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九条 各系部、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系部、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并指定一名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系部、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与学校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 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三种。各部门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应当明确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学院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四)学院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院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公开方式:

(一)山东传媒职业学院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二)微信公众号、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三)文件、简报、年鉴、会议纪要;

(四)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教代会、学代会等重要会议;

(七)教师手册、学生手册等文件汇编;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及各系部、部门应当在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变更的,应报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职工、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公开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公开部门,可授权校内各系部、部门对其日常工作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自行审查,自行公开。

(二)重要信息的发布须经信息产生部门、保密部门、和信息公开部门联合审批。依照国家规定或根据学院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由学院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学院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院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各单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不收取其他费用。

学院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系部、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每年1231日前,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015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报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告中统计数据的时间为上一年91日至当年831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师生职工认为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可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或直接向信息拥有部门提出,有关方面要按本办法进行核实,属实的应予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或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信息的;(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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